针对新加坡房地产税2013年修正法案,新加坡财政部日前发表了公众提呈的八项反馈意见,并对这些意见将无法实施作出解释。
在该部门所收到的八项反馈意见中,六项是针对无人居住住宅的房地产税退款,其余两项则是针对阐明住宅与非住宅房地产的定义。
估税上诉期延长到30天
有关的房地产税修正法案,是于今年财政预算案时宣布的政策改变,其中包括取消无人居住的住宅与非住宅所享有的房地产税退款,以及阐明住宅与非住宅房地产的定义,以制定住宅房地产的累进房地产税率(progressive property tax)等两项修正法案。它们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。
另外,修正法案也把针对房地产税估税的上诉期从目前的21天延长到30天。
就房地产税退款,有公众建议,财政部可考虑减低无人居住住宅的的房地产税率,或者保留无人居住房地产税退款,不过为这退款数额设限。
另外也有公众建议,对于仍在建筑的房地产项目,可在该项目达到一定占用率或取得临时入伙证的两年前,才实施房地产税。
对此,财政部回应表示这些建议并不可行,因为房地产税是针对房地产拥有权的税收,不受该房地产是已占用或空置等因素影响。
就累进房地产税率,有公众建议那些拥有多个房地产作投资用途的业主,他们的租金收入应另加更高所得税率。
财政部也认为这建议不可行,因为在累进所得税率的机制下,当个人包括租金收入在内的总收入增加时,他所需支付的税收也会相应地增加。